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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抚慰金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2-02-06 20:38来源:御小猫 作者:你喜欢不如我喜欢 中国法律网
甲与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各自承担50%的责任,其中甲为受害者。 请问,甲与乙是否分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为什么?(要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为依据) 如果回答采纳将追加50分
如果构成伤残的话会有伤残赔偿金。这种赔偿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
广东胡律师: 精神损失赔偿,你可以参照以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如果受害者的伤势经鉴定后形成伤残的话,甲和乙分担的伤残赔偿费作了赔偿话,就已经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就不会再有其它以外的精神赔偿了。
上述情况如果法院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则当然要按照双方过错来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你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抚慰金是侵害者赔偿给受害者的。虽然事故责任各占50%,但赔偿金是由乙方出,只是根据责任比例增加或减少。同理,精神抚慰金也不可能双方分摊,甲方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但是具体数额可以双方协商,或让法院判决。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见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赔偿项目,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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