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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时间:2012-02-07 03:10来源:给不了的幸福 作者:若丶相惜 中国法律网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重大过失”是如何确定的?多大的过失才算重大过失?主要说交通肇事中司机的过失。另外如果追偿的话能追多大的份额(百分比)。
一、违反上述规定就是重大过失: 1、违反各行其道原则,如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逆向行驶等; 2、违反让行规定,如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等; 3、驾驶员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以后继续驾驶车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等。 二、追偿制度是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雇主再要求雇员承担该赔偿损失。比例可以到达100%。
根据侵权责任法,不管雇员有没有过失,都有雇主承担责任,该《解释》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冲突,应按侵权责任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   过失与重大过失。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从某种程度说,听说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损害的发生,已经有迹象,比如仪器仪表的显示、轻微损失的发展、对方当事人的警告或类似声明,因过失方的原因,例如侥幸心理、不予重视、应对措施不力等,造成的损失。这种过失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过失。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释号第九条的规定,“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雇主责任主要是一种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1)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存在与否主要看: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或书面的);受雇人有无报酬;受雇人有无提供劳务;受雇人是否受雇佣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所谓的“借用工人”现象,即一个雇主将他的雇员临时“借给”另一雇主,供其支配使用,如果在此情况下,雇员被借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损害应由哪一个雇主来承担呢?笔者认为看哪个雇主对此雇员其有“指示权”,即监督和控制的权利义务,谁具有指示权,谁承担责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雇佣活动时实施的,这一点是雇主责任成立的关键。雇佣活动可概括为:①雇员依据雇主的指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②为了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义务,所作的辅助行为;③为了雇主利益的合理行为,当然可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此行为必须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要特别说明的是,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以雇佣活动为方法,故意伤害他人,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虽然其内在动机是出于个人的私利,但其行为与雇佣活动有内在关联,也被认为是雇佣活动的行为。(3)雇员 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如果雇员雇佣活动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赔偿义务。雇主当然就更加无赔偿责任。    雇主的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如果具备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雇员实施加害行为只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雇主就对其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也就是转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如酒后作业违规操作等,则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取得了对雇员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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