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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学习过侵权责任法的,进来,快快!

时间:2012-02-08 03:14来源:车俊 作者:凤鸣九天 中国法律网
这是我自己总结的,大家帮忙看对否,如果不对请修正一下 或者补充下 多谢 有意思联络的是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是分原因力竟合和结合,竟合每一个行为能单独造成后果的连带,结合的话不连带是按份,听说拆迁补偿 。分不清份数的平均承担不是连带责任! 有意思联络就是共同侵权——第8条——无论分得清分不清谁干的——连带 无意思联络——第11条——每个可单独造成结果——竞合——也是无论如何连带 ——第12条——不可单独造成结果——即你说的结合——先查清,查得清楚——按份,查不清楚——平均 不过这样 第十条是干啥的 啊 第十条是讲啥的 啊 和8 11 12 有啥区别啊 ------------ 附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基础不一样,共同侵权时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赔偿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承担。前者要求主观的过错,后者则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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