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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2-02-08 21:10来源:美美 作者:只做创业狼! 中国法律网
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6、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37、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公安机关作出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38、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或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驾驶员追偿。 39、借用或租用他人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0、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车主同意将机动车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1、承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承包人、发包人作为赔偿主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承包人将机动车转由他人承包的,如经原发包人同意,由转承包人负赔偿责任,原发包人负连带责任;未经原发包人同意的,由转承包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并负连带责任。 43、属私人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单位并由单位收取管理费的,若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未收取费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4、买卖机动车未依法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的,出卖人仍然是车主,买受人在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买卖双方作为赔偿主体,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45、被抢劫或盗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交通事故的,由抢劫或盗开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46、对无偿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无偿乘车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或驾驶员无证驾驶,仍要乘坐的,可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若无偿乘车人强迫驾驶员运送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4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指的“道路”,应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除此之外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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