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北大医院的患者成了实习用的“靶子”?

时间:2012-02-08 22:19来源:赵璁 作者:安徽在京务工中年 中国法律网

    北大医院的患者成了实习用的“靶子”?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 时间:2012/01/04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北大女教授熊卓为离奇死在北大第一医院的手术室中。其丈夫发现妻子熊卓为死于医院的粗暴抢救,抢救造成肋骨胸骨骨折,刺破心包,刺破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致死。实施这一手术的是北大3名在校学生,均无行医资格。记者发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北大医院无证行医已屡伤人命。 (11

      北大女教授熊卓为离奇死在北大第一医院的手术室中。其丈夫发现妻子熊卓为死于医院的粗暴抢救,抢救造成肋骨胸骨骨折,刺破心包,刺破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致死。实施这一手术的是北大3名在校学生,均无。记者发现,北大医院无证行医已屡伤人命。 (11月3日 央视)

      没有人天生就有行医资格,每个获得行医资格的,甚至是如今 “一号难求”的医疗专家们,最初其实也都曾是懵懂的新手,也都曾当过没有行医执照的实习生。在漫长的实习期,尽管没有行医资格,但这些医护人员的后备军们还是需要获得临床锻炼,甚至一线操刀的机会,否则的话,假如没有行医资格便连实习和临床操作的权利都没有的话,实习生恐怕只能永远是实习生,医护人员也将不得不面临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尴尬。

      可见,给予实习医生见习机会,让他 (她)们参与临床锻炼与一线操刀,其实是培养医护人员的必要阶段和唯一途径。医疗专业的实习生,看看损害。也并不能因为他们尚未获得行医资格,便被排斥在临床一线和手术台之外。不过,既然是新手上路,当然不可能像老车手那般驾轻就熟;既然是初出茅庐,也不可能如同老江湖那般沉着稳重。相比老医生,实习医生无论在经验还是操作上,当然都有相当的差距。既然实习生需要实习机会才能变得经验老道、独当一面,当然总得有为他们提供练手的机会才是。

      如此看来,那些被实习医生拿来练手的患者,岂不难免 “小白鼠”的命运?莫非报道中北大医学教授死于学生之手,也是培养未来医生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正好比新手上路必须有教练指导,在获得驾照之前,也必须有教练在旁边坐镇,以防范风险,把握大局。同样道理,你知道损害。医学实习生固然需要独自操作锻炼的机会,但却同样需要在有资质导师的监督与指导下进行,临床指导教师不仅有指导的义务,更有确保临床操作与手术顺利进行,无损患者的责任。人身权赔偿

      从这个角度来看,北大医院屡伤人命与其说是 “无证行医”惹的祸,毋宁说是流程失序,指导教师的失职使然。正好比没有驾照的学徒出了车祸,教练需要承担全责一样,在校学生无证行医屡伤人命的板子,同样应该打在指导教师、带教医生的身上。唯有厘清实习生带教的责任,严格医院的管理和纪律,实习医生的见习才不会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患者成 “小白鼠”的悲剧也才不会屡屡上演。

      □ 吴江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