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李乙兄弟两人有祖传房5间。1958年被小学占用,后小学停办。1965年,张某专业回乡任职,乡政府安排张住其中2间。1966年,李甲搬回居住其余3间。从1987年起,李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祖传房被占情况,均无结果。1992年李甲之子结婚,李某欲强索房屋,受到张家人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后乡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张某一次性补偿李家人民币1000元,该房产权归张家。李家表示不服,1992年7月14日,李甲雇人将张家的物品从两间房中搬出,并搬入其子结婚用品,张某开始未表示反对,后加以阻止后李甲即停止搬物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决定逮捕李甲。同年8月1日,检察院派出检查人员前往对李甲执行逮捕,并强制李家人退出该房,李甲、李乙等坚持不肯搬出,最后检查人员逮捕了李甲。8月3人,该县人民检查院派出人员并组织十余人强制李家退出该房,李乙组织家人坐守大门,阻止检查人员进入。检查人员当即宣布检察院的决定并划定警戒线,李乙及家人仍坚持留在该房和警戒线内。后检查人员使用了电警棍和手铐使李乙等让出道路。同日,检察院又以妨碍公务罪决定逮捕李乙。8月17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李甲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李乙犯有妨碍公务罪分别提出公诉。 1992年10月2日,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甲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看着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29/124508.html。判决有期徒刑1年。判决被告人李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判决后,李甲、李乙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宣告李乙无罪,但对李甲免于刑事处分,李甲仍不服,提起申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依法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对李甲宣告无罪释放。 问题: 1、 在该案中,县人民检查院和县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法?为什么? 2、 受害人李甲、李乙能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我无法对其进行回答,仅仅是究其分析一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