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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艺术属不属于侵害人身权利?

时间:2012-02-12 13:34来源:大宽 作者:五彩工坊 中国法律网
像胡戈,还有一些摇滚艺术家.在作品中,直接以现实中的人.进行批论.这些属不属于侵害了他人的人身仅利?
同意律师的回答。 我补充一下。这个内容的评定要看内容是否是带有人身攻击的,比如污辱、辱骂,修改其照片与不良图片合成等等。而且把这些公诸于众,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些属于侵犯人身权中的姓名权何肖像权。 但是明星本身就是一个受社会舆论谈论的对象,只要人们认识熟悉他,就可以对他进行讨论,当然这些讨论就有好的何坏的。什么这个好看,这个难看。我喜欢这个,因为什么什么,损害。我讨厌那个,他怎么怎么样………… 那这些来讨论是不侵权的。 纠正楼下的一个错误说法。 著作人身权,是关于著作权中的权利。提问者说的是故戈在自己的作品中针对现实中的人来讲,而不是现实中人创作的作品。所以这不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这要看“批论”的内容了。
只要这种批评是针对原作品、人物、形象所做的合理的评论,当然是可以的。比如我们评论一个伟人,形象多么高大,业绩多么好;或者评论一个贪官多么可恶,虽然都是直接以现实生活中的人为批评对象,但只要这种批评不涉及捏造事实诽谤、侵害名誉的,都是合法的。 至于胡戈"恶搞"的行为,虽然也是在对某些作品进行评论,但他的评论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身权),当然,如果也对现实的人进行了人身攻击,当然也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而某些摇滚艺术人,在其音乐中露骨地披露他人隐私,甚至有些人身攻击的言论,则当然是侵犯了他人人身权。
支持7.29,12:32的意见。也就是说——在一定限度内,公众人物有容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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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一楼回答在理。我补充一句 只要是群众认为这件事可以批的,社会的舆论谈论的对象不算侵犯他人人身权。 我说****怎么怎么样,只是对这事的看法,没有侵害****的人身权利,没有给他人的生活、财产、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有影响,那就另说了。
sui 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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