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一朋友在2009年8月份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我想问题下200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最新的,谢谢。 200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元 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 6 项计算。 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