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三、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及计算依据 1、关于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确定医疗费.80元人民币(原告自行承担医疗费4419.80元人民币+颅骨修补手术费.00元人民币)。 2、关于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确定误工费8400.00元人民币(60元/天×140天,误工天数自2006年9月29日计算至2007年2月15日即定残日的前一天)。 3、关于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确定护理费4800元人民币(北京市护工平均最低工资800元/月×6个月,)。 4、关于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交通费1364.00元人民币(结合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以实际票据计算)。 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00元(北京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50元/天×49天)。 6、关于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确定营养费700元人民币(5元/天×140天,由伤害之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7、关于残疾赔偿金 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受伤前已连续一年以上在北京工作、生活,故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残疾赔偿金元人民币(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原告的伤残赔偿指数45%) 8、关于抚养费 原告父亲(1931年5月8日出生)现年75周岁,依法确定抚养费计算年限为5年;原告岳父(1934年4月5日出生)现年73周岁,依法确定抚养费计算年限7年;原告岳母(1934年9月15日出生)现年72周岁,依法确定抚养费计算年限为8年;原告长子(1994年11月8日出生)现年12周岁,依法确定抚养费计算年限为6年;原告次子(1998年3月23日出生)现年9周岁,依法确定抚养费计算年限为9年。另,原告兄弟姐妹四人,原告之妻兄弟姐妹3人;北京市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故确定抚养费.5元人民币(原告之父元人民币×5×45%÷4=8437.5元人民币;原告之岳父元人民币×7×45%÷3=元人民币;原告之岳母元人民币×8×45%÷3=元人民币;原告之长子元人民币×6×45%=元人民币;原告之次子元人民币×9×45%=元人民币) 9、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整。 以上总计.30元人民币。 为了遵照医嘱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总是置之不理;现原告诉诸于人民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董二 年月日 附件:1、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目录2份; 3、证据复印件2份。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