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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时间:2012-02-18 03:49来源:紫色尘埃 作者:阿雷 中国法律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

(二)计算公式:

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

律师解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是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的。

二、误工费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损害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二)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每天的收入)X误工时间(天)

【律师解读】

1、误工时间是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如受害人虽然实际误工,但医疗机构并无出具证明,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三、护理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解读】

1、护理费的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的确定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病情严重确认需要两人或以上护理的,应该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如果没有必要多人护理而多人护理的,对于超过人数的护理费用,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交通费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计算公式:

交通费=每次乘车费用X乘车人数累加之和

【律师解读】

1、交通费需要是受害人因治疗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且陪护人员也必须是必要的陪护人员。例如,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伤,在去医院看病的过程中,张某的亲戚十几个人都打着的士陪着他去医院看病,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必要的陪护人员,法院只对必要的交通费用予以认定。

2、交通费必须有正式的凭证。

3、交通费必须与实际就医的时间、地点和人数相符合。

4、交通费必须合理,不能太高。

五、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伙食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损害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律师解读】

1、住院伙食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并非陪护人或陪护家属。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不能要求住院伙食费。

2、对于受害人要求赔偿去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只赔偿合理的费用。

六、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解读】

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法律无明确规定,而是由法院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学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二)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X伤残系数

【律师提醒】

对于户籍为农村的受害人,如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律师解读】

1、配置辅助器具应按照通常标准,而不是追求豪华型、奢侈型。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于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周期,法院一般会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律师提醒】

丧葬费不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适用的是同一标准。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律师解读】

被抚养人的范围

被抚养人的范围应该是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指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受害人扶养的老人以及虽然已经成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例如,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伤,其妻子是个精神病人且完全需要人照顾,这样的话,张某的妻子也是被抚养人之一。

十一、死亡赔偿金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律师提醒】

对于户籍为农村的受害人,如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律师解读】

精神抚慰金主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

【律师提醒】

对于精神抚慰金,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决定,因此要考虑具体实际情况及相关因素,切不可盲目要求高数额。因为主张的数额越高,诉讼费用就越高,如果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较低,意味着大部分的诉讼费都要受害人来承担。

十三、其他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可能还会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如车辆受损的修车费用,在交通事故中财物灭失或毁坏的损失等。

如果要主张其他财产的损失,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原因造成的;其次,要证明受损财物的价值,比如购买财物的发票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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