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

时间:2012-02-19 14:34来源:chmolc 作者:安小倩 中国法律网

    “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09/11/07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内容提要]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绝大多数国家依靠反垄断法,而美国采取的是以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双轨规制。在ITC飞利浦光盘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飞利浦6项专利的专利权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构成专利权滥用而不具执行力。美国以判例法发展出较为成熟合理的专利权

      [内容提要]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绝大多数国家依靠反垄断法,而美国采取的是以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双轨规制。在ITC飞利浦光盘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飞利浦6项专利的专利权强制性一揽子许可构成专利权滥用而不具执行力。美国以判例法发展出较为成熟合理的“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在专利法框架内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值得我国借鉴。本文由ITC飞利浦光盘案引出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分析该原则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专利权滥用的各种类型,并提出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建议。

      [摘 要 题]理论·思考

      [关 键 词]专利权滥用/抗辩/专利法/反垄断法

      [正 文]

      一、ITC飞利浦光盘案①

      2002年7月,荷兰飞利浦为了更进一步阻止未与之签约的光盘厂商将产品输入美国,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专利侵权排除条款,针对全球19家光盘片制造厂商(我国台湾地区厂商为国硕、大锐、桂阳和巨擘),学会损害。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提出控诉,要求调查19家厂商所生产制造的CD-R/RW盘片是否侵犯飞利浦的6项专利的专利权,并申请禁止被控厂商将未经许可的CD-R/RW盘片输入美国。国硕、巨擘等台湾地区光盘厂商以及国外厂商Linherg认为飞利浦的许可方式,例如不论使用专利联盟中的专利数量多寡均需支付全额权利金,为不合理的要求,事实上损害。因此坚持抗辩,主张无侵权行为以及专利无效,并主张飞利浦的行为涉及专利权滥用。

      2003年10月24日,ITC行政法官作出初步决定,②认为所有飞利浦主张受侵害的专利均为有效,被控诉厂商所生产的产品确实侵害飞利浦的专利,同时关税法第337条对于美国国内企业受到实质伤害的要件亦符合,但因为飞利浦的许可行为构成专利权滥用,而不能对被告厂商有效行使系争专利权。在此初步决定阶段,行政法官依其审理,认为飞利浦构成专利权滥用的事实有固定价格(Price Fixine)、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以及搭售协议(Tying Arrangement),你知道损害。并且认为CD-R/RW专利联盟中的权利金架构对于商业交易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2003年11月5日,飞利浦要求ITC主任委员对于行政法官作出的初步决定重新审核。2003年12月10日被ITC主任委员接受,但仅限于重新审核其因为专利权滥用而被认定不能主张其专利权的部分。后审核部分于2004年3月作出决定,③ITC主任委员再度认定飞利浦的行为因为专利权滥用而无法有效行使专利权,但主任委员审核确认的专利权滥用事实仅为搭售协议,对于行政法官在初步裁决中所认定的固定价格、价格歧视以及专利池中的权利金架构对于商业交易产生不合理的限制等事实并未进一步予以认定。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共9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