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离婚案件损害赔偿,大雪败火法院立案量降温

时间:2012-02-21 04:50来源:美食美味哈 作者:就是我点点大 中国法律网
杭州版《防家暴法》即将出台,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人民法院如何针对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正解审理好离婚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思考的课题。 再次,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一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情节、过错给他方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探寻,由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其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起诉;4、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无过错方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具体到本案中,乙女是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

大雪败火法院立案量降温,这在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中特别突出。法官在审理损害赔偿和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本应认真综合分析当事人在纠纷起因及纠纷中的过错大小或离婚案件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种情况,以法官应有良知在 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裁量。但有法官却未能认真综合案件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110”一定会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当前民商事上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审理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终极决定因素,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常常难以准确认定。比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查清被告致害的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已查清被告没有致害原告(或原告的伤害不是被告所致),判决被告不予赔偿,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而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一般所有权纠纷案件、婚后分割财产案件等涉及标的通常较大的案件类型,受理的数量非但没有减少,大部分还都有所上升。 离婚案件 讨要探视、监护权 不当得利案 抚养抚育关系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财产权属纠纷案 婚后分割财产案

离婚案件审理出新规:被指证有外遇须自证清白,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重婚行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与遗弃行为。 笔者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

现行离婚案件判决模式的简单思考,不得拒绝、推诿。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将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据都市快报 作者 王佳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应扩大,海淀法院推出审理离婚案件新规——— 记者昨(3)日获悉,据介绍,在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诉讼中,证明夫妻一方有外遇存在过错,对于受害方在离婚多分割财产和主张精神抚慰金方面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但在实践中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证据又十分困难,因此受害方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之后能否向前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在综合救助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