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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2-22 15:37来源:胡葛福 作者:太极拳 中国法律网
原文地址: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作者:民事案件代办中心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延章,性别:男,196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宗地乡打若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陈庆丰,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市街,联系电话

被告:罗华林,性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东海村300号,联系电话

被告:路桥区金清镇民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路桥区金清镇民丰村,法定代表人:主任,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30元/天×65天),护理费元(80元/天×240天),残疾赔偿金.6元(9258元/年×20年×26%),误工费元(100元/天×30天×11个月),营养费975元(15元/天×65天),被抚养人生活费元(7072元/年×6年),听听损害知识 。精神抚慰金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以上共计.6元。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9日早晨,原告廖延章在"江西"承包的位于三甲街道的一农村建房工地上干活(工资100元/天)。9时左右,被告罗华林因急需用人来到"江西"的工地上找"江西"借人,因人手少,经短暂商量后罗华林问我是否愿意去,我答应了,随后搭乘罗华林的摩托车一同前往其承揽的由被告陈庆丰承包的路桥区金清镇民丰村科技文化中心工地上干活。当日下午2时30分许,原告在上班作业(锯木板)时从高处摔下受伤,当时被告罗华林和陈庆丰将原告送到台州市博爱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3-9肋骨骨折伴血气胸;2、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3、右股骨粗隆骨折;4、左侧髂骨翼骨折;5、右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尺骨茎突骨折;6、左肾挫裂伤;7、右侧创伤性湿肺。原告共住院65天,于2009年1月23日出院,原告罗华林和陈庆丰共同支付了医药费。2009年10月30日,原告经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侧3-9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3个月左右;误工休闲时间为10-11个月左右;后续治疗费约为7000元。事故发生后,三被告未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为此,现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明

2、三被告身份信息

3、病历

4、鉴定意见书

5、鉴定费发票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廖延章

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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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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