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天,我妈妈在自家农田做活,有人运来一车空心砖,货主就雇佣村里面的人卸空心砖,说好多少钱一块(类似承包,但是没有人成头组织),在卸的过程中,货主用一根木棍撑住车后板,当卸完一半的时候,由于前重后轻,木棍失去作用,车后板掉下来,把我妈的右头骨砸裂,第一次手术花费医疗费约元,三个月后再做第二次手术把人造骨放进去。预计两次手术费约元。请问,这种情况,雇主是否有责任,具体应该承担多少?有哪些法律依据?是申请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望好心人给予解答。急! 1、你妈是在自家农田做活时受伤的,肯定不属于工伤,而应认定为人身损害。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这里面不存在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可以依据法律中关于雇佣关系的赔偿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实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不仅包括医疗费,还有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如果评上伤残,还要有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不是工伤,是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申请人身损害赔偿,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郭子福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