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查当地的收入 赔偿参考
山东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1年)
赔偿项目:1、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用药明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实际减少的收入(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 =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21.75×误工期限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0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农民无业人员 山东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无业人员 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个体工商户 山东省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收入(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12÷21.75×误工期限(医院证明) 护理人员无收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受害人因伤残不能回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综合确定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4、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之和(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8、15元/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6、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12月×6月=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8、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60周岁×伤残赔偿系数×20年 60-75周岁×伤残赔偿系数×【20-(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伤残赔偿系数×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60周岁 6119×伤残赔偿系数×20年 60-75周岁 6990×伤残赔偿系数×【20-(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 6990×伤残赔偿系数×5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9、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60周岁×20年 60-75周岁×【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60周岁 6119×20年 60-75周岁 6990×【20-(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6990×5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10、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小于18周岁×(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18-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周岁以上×5年×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小于18周岁 4807×(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18-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4417×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4807×【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周岁以上 4807×伤残赔偿系数×5年÷抚养人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12、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数额以及相应的有效票据13、其他相关费用 鉴定费、评估费、住宿费、拖车费等14、上述费用合计后再根据责任人所负责任比例计算最终数额。 不同地方的赔偿标准不同,具体依赖于当地的标准,在此仅以四川标准作简单的介绍,工供参考。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标准 一、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覆盖“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我不知道人身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据实凭票)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据实或者按照当地护工报酬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听说创业小故事。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注:是否需要护理及期限,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三)住宿费: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因治疗(含本地)需要住宿的,以实际支出的住宿费赔偿。原则上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合理确定。 (据实凭票)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四)交通费:受害人、护理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据实凭票)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学习创业资金。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地治疗:仅受害人本人享受;外地治疗: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具体标准为50元/日,补助期限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受害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六)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大约20-50元/日不等)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误工费:1、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包括住院医疗期间及其合理的恢复期间,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赔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为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赔偿的范围:受害人。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城镇标准元*20=元;农村标准:5140元*20=元,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一级伤残按照以上标准全额赔偿,2-10级别,逐级减少10%。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注:数据适用起诉期限为:2011.06.01-2012.05.31)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在此范围内,存在价格差异时:已经安装的以实际为准;尚未安装的或日后需要更换的,应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经双方质证后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精神损害赔偿金:无具体的标准。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假设你朋友是山西省城镇户籍的话七级伤残为.6元精神抚慰金为2万元医疗费交通费据实核算 纵横法律网-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 那要看你朋友是哪里人以及车祸发生在哪里了 他们说的太专业了吧 哈 看你户口性质 工资情况 好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