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回答:大家帮帮忙!由于亲戚出了车祸,经认证车主已经承认担付全部责任,因车主入了保险,这伤残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已经评残,残疾费用是8千,这是保险公司承认赔付的,但是还有3千元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予承认。损害。保险公司负责人说:只有打官司才认赔3千元,不打官司就不予赔付!他们说这是根据有法律依据的!这样的说法正确吗?保险公司也已认定这官司受害人是铁定赢的,既然保险公司打不打官司都一样输,他为什么要受害人打官司才赔,不打官司就不赔?这有什么区别吗?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依据吗? 只有法官才能确认精神损失费的金额,其他单位和人员都没有权利确认,所以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失费,你也不能认,这个只有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确认,所以对方要求赔付这个就只能让他去起诉你和保险公司,最后按法官的判决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多的都赔了,也不在乎这3000块钱。而且楼上说的核保人是错的,那叫核赔人,我就做过这个的,这个赔付与否与个人没有关系。 详细的看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凡在合同条款内的保险公司必须赔,不在合同条款内的,走法律程序是正常的! 这种事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比较常见,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理赔时把精神损失费并不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但是通过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会照单全收,所以这就是保险公司让你去法院起诉的主要原因。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对的。 有2个原因: 1.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失的准确数额,只规定了最高是多少,具体数额还需要法官来判决。 2.保险公司有内部考核的,保险公司核保的经办人能少赔点就会少赔点,这和他的个人经济利益有关。法院判金额,就和他没关系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