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可罚5000元,签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登记备案……正在此间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租赁规定》)的一些修改引人关注。 记者注意到,《租赁规定”》将原先《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去掉“流动人员”的限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并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规定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租赁规定》取消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设定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草案提出,出租房屋,房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治安信息”,还要承担一系列“连带责任”。 审议过程中,《租赁规定》中对出租人的连带责任规定遭到了人大代表的质疑。 1092 万间出租房屋亟待强化治安管理 据了解,当前,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 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 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2060.8 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2010 年,全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 万宗,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 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 起。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 另外,广东省租赁房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大量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原《规定》只将适用范围局限于流动人员,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不足;出租人与委托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时治安责任不清;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定》解决上述问题。 “2004 年以来,留学生创业园。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 郑东表示,通过修订原《规定》,将广东的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解决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适应广东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需要,使各主体的治安责任更符合广东流动人口众多、常住人口租赁房屋现象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对于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重要意义。 明确各方责任,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据《租赁规定》显示,广东将取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新设定治安信息报告制度。现行的规定下,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租赁规定》去掉了“许可”环节,增加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租赁规定》要求,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此外,学习创业项目。《租赁规定》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未及时做到上述这些,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草案规定,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信息如何保证不被泄漏?《租赁规定》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则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租赁规定》还明确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关管理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治安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