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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双方出资买房,登记一人名下也属共有

时间:2012-04-13 18:53来源:蒙蒙细雨DLCXB 作者:畜禽宠物医生 中国法律网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属双方的共有财产。现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确认财产权属及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该房屋属于王英所在单位以优惠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故该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王英所享有的优惠额度及双方在财产形成时的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并根据双方各自在该房屋中的份额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在该房屋的价值中,购买房屋的价款与当时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属于售房单位给予本单位职工的福利,该部分份额应归王英所有。在购买房屋的价款中,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的部分,因该贷款应由王英负责归还,且刘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归还的贷款系双方共同归还,故该部分份额亦应归王英所有。关于房屋的首付款、装修费用及公共维修基金等,属于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双方在该部分出资中的各自份额,故应平均分割。关于双方与被告父母签订的协议中涉及该房屋的出资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对于该债务的分担问题,可另行解决。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王英所有,刘杰将房屋交还王英,王英给付刘杰房屋折价款、装修费及公共维修基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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