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付英于2010-11-813:57编辑 原告甲女士诉称,2008年,其又与乙先生生育一个女孩丙。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较好,但2008年初开始,双方时常为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相互打架,并出现矛盾。2009年4月晚上造成我胸部外伤,全身多处受伤,我到医院治疗,因尚在哺乳期,医生建议不宜用药,故没有拿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丙由原告抚养,乙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乙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审理中,乙先生请求对其与丙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医学检验报告显示:支持乙先生是丙的生物学父亲。后乙先生表示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鉴定费3000元由其负担,并表示愿意自行抚养丙或由甲女士抚养丙,其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甲女士表示因乙先生在离婚诉讼中未经核实便称丙非其亲生,并在当地散布此事,导致其名誉受损,精神上受到伤害,故要求乙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现问:对于甲女士因双方打架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应否支持?对于因乙先生散步丙并非其亲生,侵害甲女士名誉权要求的精神损害诉求应否支持? -a/b5F,S-t1PT4u2\y2R!K,A2|APS:请同学们积极参加葵花经典案例大讨论的活动,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都是极有宜处的,它为同学们提供了一个当众说话的机会,在表达自己的观点过程中,既是宣示自己和说服别人的过程,也是自信心得到提高的过程,在提高文字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有利于个性的培养。俗言之,培养你足够的承受拍砖的能力。随后我会给出我的分析。,|#C/N(@1d,k$[;_$`,O*P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葵花律师学院: P4}4B*O#N0B.` 葵花律师学院帮助你顺利就业--到律师助理--到成功执业! 抚慰金适合于3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提供了6大参考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甲女士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2,乙对甲的名誉权的损害也应该得到支持,但是甲女士要求的金额可能多了,法院应该不会判那么多,需要双方协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