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诉争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除双方对实际造价无异议外,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技术性的鉴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审查手段,一份科学、正确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确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价款数额的关键证据。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包人除承担原料价格剧烈增长的举证责任外,医疗。还应要求其对实际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糖尿病肾病的食疗。由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以衡量利益是否失衡。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规定,对因原材料价格增长而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数额以内的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百分之三十的,应按市场风险处理,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无适用情事变更的余地。当实际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应看是否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看着糖尿病如何食疗。改订合同,争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注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核心证据作用,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司法干预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裁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