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患者李杰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出院,院方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 5月7日,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李杰的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李杰的法定代理人与院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其实医疗事故知识 。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此后上告法院,认为因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严重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医疗事故,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共计元。 第二次父母拒绝治疗,在父母决定明显错误的时候,医生有没有义务不服从父母的决定。?? 治疗要自愿并积极配合,医生没有权利不听病人及家属的意见。只有服从,最多也就是提出建议,因为如果发生什么不测,不要医生承担。 现在医生没有权利强制病患家属遵循正确的治疗方式,医生尊重病患的治疗意见,履行医生的职业操守。但必须在治疗前后与病患及其家属详细讲明不同治疗方式的优缺点,让其自主决定。 现在社会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医生有义务不服从病患家属的不合理决定,但必须认真负责,尽量不能有因专业知识造成的医疗事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