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卡内的4.6万元现金却被人异地取走,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无果后,市民钱女士将银行告上了天宁区法院。日前,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钱某全部损失,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账户被外省“克隆卡”提款? 钱某2008年6月在我市一银行开立了一个储蓄账户。对比一下医疗。去年4月22日,钱某到银行存钱,察觉余额不对。仔细查阅了明细后,钱某懵了:去年4月8日,她在该银行南大街营业部的ATM机取钱;4月15日,账户被人在福建省龙岩市的ATM机上取现元,转账取款元。 钱某报警。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经侦大队介入调查。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密码也只有自己晓得,钱是如何被冒取的呢?钱某觉得,只有一个可能:4月8日自己在银行南大街营业部取钱时,ATM机被安装了“异常设备”,账户信息和密码由此被窃取,最终被外省“克隆卡”提款。 钱某认为,银行存在工作失误,去年6月,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称无错 诉讼过程中,钱某向法院提供了4月15日在公司上班的打卡记录和录像资料,以证实钱款被盗取时自己在本市。 银行的抗辩理由则是:根据账户管理协议的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此不能排除该款是由钱某本人取走的。此外,就算钱是被他人窃取,也是钱某泄露了账户信息和密码,造成的损失应由本人自行承担。 法院判全赔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后,双方即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安全和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储蓄卡被异地取款,款被何人所取、账户信息及密码是如何被泄露的?双方虽各执一词,患者的义务 。但至目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经侦大队并没有认定是钱某自取而报假案,“自取”一说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银行应当保存其南大街营业部ATM机去年4月8日的录像,可银行却不能提供该录像,导致无法确定当天ATM机是否被安装了“异常设备”,由此可推定录像内容不利于银行,对钱某所称的“克隆卡”予以采信。 在法官看来,以上种种,均反映银行有违保证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安全和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银行返还钱某存款4.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4元。 天商初 庄奕 相关链接: 多起被盗案例,银行被判埋单。 据报道,广西桂林、浙江温州和宁波等地也曾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例。受损市民纷纷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均获法院支持。 去年12月7日,桂林市民孙先生的5万多元存款被人异地取走。经警方和银行调查,去年12月1日,孙某在银行桂林东江分理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被不法分子安装在柜员机上的读卡器和摄像头获取了银行卡号和密码,窃取了存款。桂林的唐先生亦被人用同样的手段盗取存款4.73万元。 随后,孙某和唐某都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安全以及交易安全的义务。银行未及时发现、拆除不法分子安装在柜员机上的监视仪器,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应对此担责,遂判决银行赔偿孙某和唐某全部损失。 本文来源于:中国常州网 , 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