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真件的认定
1.传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传真是一种片、图表、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文字和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字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2.并非所有的传真件都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二是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根据传真件的上述特征,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区分各种情况。首先,应明确判断传真件的性质,即判断其究竟是否属于原件。对比一下医疗。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传真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的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但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想知道医疗。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结合自由心证来对传真件的真假进行鉴别。 具有! 针对合同来言,传真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传真合同有它快捷高效的一面,也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点。如果发生争议,首先应当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在证明了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再去判断合同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否认传真合同的存在,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材料才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话,也就谈不到传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了。一定要注意,判断合同效力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所以关键是要有其他材料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传真件只是应该作为原件的辅助。 有法律效力 是 有法律效力 传真属于书面证据\合同,但要注意 传真件和传真原件一定要保持一致! 我刚打的一个案子,没有认定传真件的效力。 传真的内容很容易被篡改,其效力仅相当于复印件,除非可以与用来传真的原件相佐证,否则不予认定。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