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学习《侵权责任法》,依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该法用11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医疗活动的特点,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对医患双方的权益都做了更好的保护;在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学会医疗文书。对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医务人员要强化法制观念,用法律来指导医疗实践活动。《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改变了医疗损害责任二元制的法律运用,包括赔偿标准的不确定局面,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充分维护了法律尊严,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就医环境,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提供法律保障。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条文解读(一)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叫过错推定原则。自从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医疗诉讼案件骤增,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医疗诉讼案件1.38万件,2008年比2001年医疗诉讼案件数量增加了17倍。 案例:有位9岁的孩子由母亲带着来看病,其母称孩子食物中毒,医生检查完了,开了一些抗生素,结果治好了。半年后,其母状告医院用抗生素致使孩子耳聋。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其实这孩子是先天性耳聋,因为就诊时一直是母亲陈述病史,医生从没想到孩子是聋儿,也不可能想到。因为孩子看的是急诊,听力不是急诊的检查项目,诉讼时医院无法举证。 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弊端明显:举证责任倒置大大降低了患者状告医院的门槛,某些人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被纠缠得精疲力尽;对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论证时也会相当困难。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敢积极施治,这样的结果是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过度检查。另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条确定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界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医疗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对医生是公平的,因为医生肩负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第二对医生的法律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不再是"出现不良后果就推定医生有过错",对医生今后的行为模式会产生积极影响。医疗卫生界人士认为,广大医生应该确实落实《侵权责任法》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同时,本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能成为被告,不论医生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造成患者受到伤害,民事责任都由医疗机构承担。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原则上被废止,但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等待司法解释。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要一如既往的用我们黑色的眼睛寻找光明!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医患双方的平等保护,寻求大医精诚的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