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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2-02-10 15:42来源:王斌 作者:姓白名睿 中国法律网

    关于印发《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7 推荐保险律师: 保监发[2000]29号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

      保监发[2000]29号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业务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细则》所附报表中的附录七和附录八可暂不填报。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三月六日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法定分保条件》(保监发[1999]229号文件)(以下简称《条件》),特制定《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生效日期

      《细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业务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业务年度系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业务起讫日对应的公历年。

      

      第三条业务范围

      分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除人寿险业务外应办理法定分保的每笔人身险业务按20%的比例分给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接受人),接受人承担20%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第四条分保费

      分出人按照每笔业务毛保费的20%计算分保费。毛保费系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扣除任何费用,如经纪人手续费、代理费、营业税及印花税等。毛保费中包含应收保费。

      同一保险标的如由一个以上的分出人共同承保时,应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

      

      第五条预付分保手续费

      接受人同意以每笔业务的分保费为基数支付给分出人35%的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帐单分保费中扣除。分保手续费在一年期业务核算时,学习医疗。根据分出人核算期内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赔付率进行调整。

      

      第六条业务申报

      分出人承保的每张保单下的总保额超过限额时,即团体险法定业务每名被保险人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个人一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每张保单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时,应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报。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单号

      2、被保险人姓名

      3、保险期限

      4、承保的险种名称及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6、其他需特别说明的承保条件

      接受人应在收到超限额业务申报后二个工作日内答复,若二日内没有答复,视为默认同意。接受人对超过限额业务的承保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超限额业务如发生保险条件变更、出险或索赔时,分出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笔通知接受人。报表格式请见附录六。

      

      第七条赔案处理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但承保的单张保险单项下的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之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单号

      2、被保险人姓名

      3、保险期限

      4、承保险种及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6、出险日期

      7、理赔意见及赔付金额

      接受人有权派人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第八条现金赔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决赔款达到或超过《条件》中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8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再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完整,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误诊 。接受人收到现金赔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接受人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日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将其视为已决赔款,并在当季度帐单余额中进行冲还。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三。

      

      第九条业务报表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报送各类季度分保报表及分保帐单给接受人。未决赔款每年随第四季度分保帐单报送。

      每年4个季度的划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分出人在当季度内收取保费及支付赔款的数额应按《条件》规定的方法列入季度报表报送接受人,并据此缮制季度分保帐单。

      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报表应注明种类、业务年度、险别、帐单期和币种等必备项目,根据报表种类的不同缮制相应的内容。法定分保的各类报表如下:

      一、季度业务汇总报表

      二、详细业务季度报表

      三、详细业务批单报表

      “汇总编报业务”系指按《条件》规定可汇总编制报表的人身意外险、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详细编报业务”系指上述这二个险别以外的其它险别的业务。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一、附录七和附录八。

      

      第十条季度分保帐单及结算

      分出人在编制季度分保报表的同时,缮制季度分保帐单随季度分保报表一同送交接受人。季度分保帐单可根据季度汇总报表,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区别币种缮制帐单,并按这七种货币结算汇款,其他币种折合成美元结算汇款,折合率以帐单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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