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履约保证等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你看医疗。如遇不可抗拒原因确需歇业、停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好处置措施和单位,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医疗事故。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