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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有在手术抢救单上签字 医院因此不能手术剖腹产 孕妇之

时间:2012-03-04 07:12来源:一梭烟雨 作者:警钟 中国法律网
如果从法规的角度来看,医院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有失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在法律面前,不存在同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学会整形失败 。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相关医疗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
这问题应该是社会承担的也就是政府国外就专门有这样的机构来解决双方都没有责任的事情的
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如果丈夫有问题就是他的责任
双放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丈夫没有在手术抢救单上签字,所以导致院方不能及时做手术,所以丈夫有很责任.但院方没有强调孕妇的严重性,以至丈夫有心存顺产的可能
双方都有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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