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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院将原配房子判给小三儿子 系据遗嘱作判决

时间:2012-03-24 23:29来源:七七 作者:林小聪 中国法律网

 日前,新浪微博上一篇题为《无良小三,伪造遗嘱,蒙骗司法,强夺原配房屋,正室崩溃欲绝!》的原创微博受到网友广泛关注。

  大致内容为“小三”趁原配去澳门工作期间,强占“正室”房屋12年,并伪造遗嘱夺房产

  原配认为,房子是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建设的,自己应是所有人;“小三”认为根据男方父母所立遗嘱,自己与儿子才是房子的合法主人。

  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一审和二审均将房子判给了“小三”的儿子。

  十几年前,丈夫结新欢生儿子

  2月20日,记者见到了网帖中的当事人。原配叫黎珠芳,丈夫叫黄森辉,“小三”叫邓×周,黄森辉与邓×周的私生子叫小华。他们都是广东珠海市斗门区人。

  黎珠芳告诉记者,他们夫妻生有两个女儿,1993年夫妻俩借钱建了房子。1996年年底,黎珠芳为了还清债款并抚养两个女儿,她只身一人去澳门打工。这一去就是12年。在其打工期间,丈夫黄森辉另结新欢,与“小三”邓×周生下一个儿子,叫小华。12年期间,邓×周与小华就住在原配和“小三”争夺的房子里。

  据知情人士透露,邓×周在1992年结识黄森辉并开始同居,1994年6月生下了小华。

  在小华出生前一周,邓×周才知道黄森辉原来有妻子,于是搬离了黄森辉的家独自居住。厂房出租网。看着鉴定程序 。1996年,黄森辉再次找到邓×周,称已与妻子黎珠芳离婚,并请求与邓×周结婚,当时黄森辉还出示了一张离婚证书(后证明是假证)。邓×周同意结婚,但在两人未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前提下,黄森辉拿给她一张两人的结婚证书(后证明也是假证)。

  在此期间,原配黎珠芳长期在澳门居住。

  为争房,原配“小三”上公堂

  2008年7月,黎珠芳的大女儿高中毕业,黎珠芳才从澳门回来,得知自己的房子里住着丈夫的情人和私生子,黎珠芳一气之下将邓×周和小华赶出了房屋。

  随后,“小三”邓×周拿着黄森辉已离世父母的遗嘱,与黎珠芳展开了一场房屋争夺战。

  2011年3月,最新婚姻法。在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私生子小华将黄森辉和黎珠芳告上了法庭。

  双方争执的榕益村榕毕树北区87号(原小沙栏87号)房屋所占的宅基地登记在黄森辉父亲名下。黄森辉的父母相继于2000年2月10日和2003年3月4日去世。

  邓×周共持有两份遗嘱,一份是黄森辉的父亲生前于1998年5月10日所立,内容是将名下一套房屋交由邓×周和黄森辉之子小华继承;另一份是黄森辉的母亲生前于2002年5月1日所立,内容再次确认黄森辉父亲所立的遗嘱。

  黎珠芳认为,虽然宅基地在黄森辉父母名下,但房屋确实是自己与丈夫共同出资建设的,并提供了现任村委干部开出的证明。


  黄森辉告诉记者,房子是他与妻子黎珠芳的共同财产。他说,1993年,70岁的父亲根本没有能力和资金建造房屋,自己便向别人借了些钱,加上自己的积蓄,建起了房子。

  黄森辉夫妻坚称,小华提供的两份遗嘱均是他人假冒书写的,父亲绝不会立遗嘱将房屋赠与“小三”的儿子。“我父亲才读小学一年级,根本写不出遗嘱上那漂亮有力的文字,同村长辈们都清楚我父亲一生种田,从不与纸笔打交道。母亲就更不用提了,连邓×周的名字都不知道,何来遗嘱?”黄森辉说。

  二审后,房子判给“小三”儿子

  广东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争议房产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在黄森辉父亲名下,在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根据房地合一的原则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原则上涉案房屋归土地使用权人黄森辉父亲所有。

  针对黎珠芳所称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设一事,由于在1993年建房时,建房款项不需经过村委记账,且村干部已更换多届,法院认为现任村委干部开出的证明不能证明黄森辉夫妻出资建房的事实。

  此外,小华提供了有黄森辉签名的见证书、承诺书等佐证,内容大致是黄森辉承诺将房子赠予邓×周母子。而黄森辉夫妻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法院认为小华所持的两份遗嘱真实、有效。

  2011年3月21日,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将房屋判给了邓×周的儿子小华。黄森辉和黎珠芳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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