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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

时间:2012-03-24 23:55来源:紫金城 作者:mirror 中国法律网

  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法定授权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授权组织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1万元以下创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

  第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机构指定。组织听证的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设1名以上4名以下,医疗事故赔偿 。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听证会应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凡从事听证工作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

  听证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指导实施。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第十五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z# \4 k% X8 J4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照本办法申请回避;

  (三)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听证笔录。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与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第五章 证 据

  第十八条 听证的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现场笔录。

  第十九条 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第六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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