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中,有一项是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以争议双方 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促使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两项不是一个概念吗,有什么区别? 行政调解和裁决是不同的 行政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无权强制 而行政才具具有强制性,并且裁决的事项必须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 行政调解行为无强制行,国家机关相当于一个公正的中间人角色,行政裁决有强制力,一旦裁决书下达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认为,行政裁决解决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以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以裁决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