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1)-0449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塔山村商贸3号地块 二、区片综合地价 单位: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四、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分享到: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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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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