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2/03/22 推荐婚姻法律师: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判决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营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不准判决书范文 判决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营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XX,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XX,女,生于1938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不识字,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XX,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XX,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听说婚育证明的格式。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正月经王正全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腊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2年4月20日补办了证。1991年2月16日生一子, 名叫王亮。1993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从谈恋爱到结婚就有3年时间,并同居2年半时间后才办的结婚证,这难道还算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吗?2、说我不尽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那更不是事实,小孩王亮马上读高中了,我不尽义务,他是从何而来?且小孩一直随我生活,我不尽义务,他是如何长大了的?我近几年患了精神病,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我仍在外务工维持自己的生活,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人,难道还要作为一个病人的我来照顾吗?说我与原告长期争吵打架,那更不是事实,有干部和群众可以证明!3、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我生病了,怎样构成重婚罪。先后在亲朋好友处借款6万元,原告不想尽夫妻扶助的义务。但我病不是很严重,只要好好治疗是可以控制的,看在和原告20年的夫妻感情和马上要读高中的孩子份上,请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共4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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