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述题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根据环境行政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其分为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责任。 其责任种类主要包括: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行政相对人损失行政处分。另外,在有些情况下,还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看着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因环境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法或不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而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环境法中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以环境行政处罚为主。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性质和作用可分为三大类: (1)申诫罚。 申诫罚又叫精神罚,是指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向违法者提出告诫,指明其违法行为,使受罚人在精神和名誉上受到损害的制裁方式。它主要适用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法中,明确规定的申诫罚只有警告一种。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为能力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环境违法行为人某种特定行为能力,令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制裁方式。它是对具有某种法定资格或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制裁。其方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 (3)财产罚。 财产罚又称为经济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某种财产利益加以剥夺的制裁方式。在环境法中,财产罚的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等;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