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诉求医药费。但是过了举证期限,在庭审前也并没有提交医院证明与收费单据等证据。于是被告反驳证据不足,但是原告在庭审时就拿出证明与收据等证据。相比看中国最新婚姻法。
请问:此过了举证期限了,在庭审时拿出来的证据有效力否?
被告可不可以说此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无效?或者说可以拒绝质证? 肯定不可以,过了期限法庭不能采用,除非属于新的证据.但是新的证据法律有严格限制的,并且要中止诉讼,给对方准备时间. 可以拒绝质证. 但是原告已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除外. 此过了举证期限了,在庭审时拿出来的证据是有效力的 因为证据是可以补充的, 不可以,证据不会过期作废的 ,因为只要在法庭上有证据就可以了, 具体问题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听说新工伤保险条例。法院认可就可以。如果就这个问题法院说你的证据不能用。判决你败诉的话。你可以直接上诉。 一审判决不是有效判决。 对于这个证据来说不管有没有举证,但在法庭审理时对所交换的证据提出异议的时候提出医院证明与收费单据等证据,对案件本身有重大意义的可以提出,但是被告可以反驳,主张质证,拿出与之相对立的证据反驳,最后由法官判别是否采纳 `````祝你好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