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正文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应及时续签作者: 时间:2012-04-24 查看(3) 评论(0) 2011年8月,劳动者陈某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他于2008年应聘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该公司原岗位工作。公司没要求,陈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陈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一事,提出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公司承担支付陈某的双倍工资元。创业项目。 该案虽然已经结束,但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反思。不管是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只要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用人单位都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针对此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用人单位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有所帮助: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用工之日起或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这不仅对劳动者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是保障。 2、遇到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劳动者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对于已经录用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予以补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