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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5月的一天,在福建省沙县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

时间:2012-04-30 12:12来源:南通小鱼儿 作者:丢丢wdd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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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5月的一天,在福建省沙县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公安部门的认定,肇事司机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谢某负次要责任。嗣后,双方亦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作者:郑飞 时间:2011-07-22 查看(307) 评论(0)

[案情]2010年5月的一天,在福建省沙县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公安部门的认定,肇事司机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谢某负次要责任。嗣后,双方亦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死者亲属即原告谢某等四人向沙县法院起诉肇事司机章某和车辆所有者李某,车主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4万元。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车主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车辆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其却在诉讼中提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何呢?

  [审理]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其是该起事故货车的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是实际车主,且不是事故责任人章某的雇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沙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车的投保人系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该车系被告李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李某付清车款前,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留车的所有权,该车的日常营运由李某自行支配,营运收入由李某收取,费用也由李某自己缴纳。故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身份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车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沙县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告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辩护意见。该起事故由被告驾驶员章某、实际车主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也许大家会发现法院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购车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判决,并未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学会解除劳动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何?系因该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虽然法律适用不同,但其最终的审理结果是相同的,这也告诉我们,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遵守法律规定方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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