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判决书第5页认定的事实中,有意回避被上诉人有过错的事实情节,即,⑴2006年7月6日早上7时
许,孕妇告知护士其头痛、心慌、气紧,要求行剖宫术,被上诉人未采取措施。⑵当日8时许,上诉人提醒血检防感染,9时取样,可至到下午5:30才告知上诉人血检结果高于正常值,在上诉人坚决要求下,被上诉人才予复检,复检结果有感染数傎。⑶当日下午5:30起至6:30,上诉人测孕妇体温4次,逐次升高到38.4度,被上诉人获知每次体温测量结果后,均未采取措施,上诉人无奈发出极端威胁后,农村办厂。事故赔偿计算 。被上诉人才找来医生检查,发现感染,并在上诉人强烈要求进行手术(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2行却认定被上诉人征求上诉人手术纯属颠倒是非)。⑷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关于小双死亡诊断书的日期是2006年7月24日
(上诉人问到被上诉人要的死亡诊断书,之前不知道具体死因),距小双死亡已达18天。2、判决书第6页认定事实中,有两点与客观情况不符,即,⑴第2段首句认定“2006年7月6日上午九时四十五分
”小双被转至儿科,真实情况是,小双是7月6日晚上
9:20剖宫术产出,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尚在娘胎。⑵倒数7行认定被上诉人在小双死亡后征求上诉人是否“尸检”,与客观情况不符,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当时并没有明确使用“尸检”二字,而是询问上诉人“对娃儿还检不检查,娃儿是你们处理还是我们处理”,而当时上诉人正处于悲痛之中,注意力根本不在尸检问题上,而在尸体如何处理问题上,至到被要求写“不做尸检”时也没有明白过来尸检的意义。被上诉人选择在上诉人悲痛之际征询 “对娃儿还检不检查”来代替做不做尸检,可谓高明巧妙。以上事实有胡某霜、刘栽、宋某某及陈某证言予以证明,但一审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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