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按照权利本质的意思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的能量,而虚拟财产所有即为所有人的意思,这显然可以称作权利;而按照权利本质的利益说,法律所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就是一种权利。看着看《裸婚时代》和《婚姻保卫战》的收获。 关键词: 虚拟财产 虚拟产权 虚拟架构世界 序言 前不久,一位网络游戏玩家诉游戏运营商一案,法院已判决,法院认定运营商对李某虚拟财产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要求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在此判例可以看出虚拟财产时受法律保护的。笔者非常倾佩这位法官的智慧和勇气,然而以一个法律人的眼光去看此一判例背后的理论似乎还不够充分,这个判例最终以“保障不力”为法律依据,似乎又觉得对受害人的保障不够充分。不仅如此,此判例带给我们关于虚拟财产方面似乎有更多的理论联想。 找法——保护虚拟财产之法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享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此一规定未表明虚拟财产及与其性质相似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之一。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在理论界的同样不肯认“无体物”的物质性,认为法律中受保护的物权仅只有体物,而无体物是指债权、他物权等权利形式,其性质与虚拟财产权利大相迥异。这样看来,新婚姻法全文。无论从法规中还是学理上对虚拟财产权利的接纳都很困难。但是,从另一角度分析,虚拟财产是被开发商开发出来的具有有限数量且运营商在运营时也控制一定数量,而现实中的玩家却对有限的虚拟财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正是这种人为数量的控制,产生了虚拟财产的价值,用经济学中一句常用的话“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欲望无穷尽的矛盾”既然有其价值,为保持一定秩序,就需要一定的规则去约束它,而游戏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才能真正的约束它。 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点 以上两种观点都在理顺虚拟财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弄清楚此问题,需先解剖虚拟财产的含义,解剖虚拟财产含义之前还应理解财产的意义。《牛津法律辞典》中关于财产有四种含义,从这里可以看出财产不等于物,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含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有财产内财产的一种。那么怎样来定义虚拟财产呢?虚拟财产同大多数法律概念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一般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而广义的虚拟财产玩家们在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一起社会关系的客体,从财产的含义分析可得,这里所说的广义的虚拟财产显然也包含了虚拟财产权利。这个概念的外延显然包容网财,而在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环境中通常所说的虚拟财产也指网财。理论界曾有人提出无形财产权这一概念体系,创始人为德国学者科拉,其继任者认为此一体系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等,二是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等,三是经营性资信权,包括信用权等。笔者考虑,若把此无形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扩大可不可以呢?可不可以把虚拟财产作为其客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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