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我国先前的一些规范中作出过一些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想知道婚姻。“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二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护理费进行赔偿,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伤者住院期间,婚姻算命网。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陪护费”进行赔偿,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在其计算标准上实行“一刀切”的方式,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缺乏统一性,而且在计算标准上也不一致,这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为标准来确定护理费的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