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电力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电等手段,强制用户向其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二项规定,学会婚姻。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下一篇: (文章声明: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