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

时间:2011-12-15 19:53来源:無醉不歸 作者:无言的橄榄树 中国法律网

    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0/10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以辞职信上或其它书面证据上表明的辞职理由为准,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一、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

      以辞职信上或其它书面证据上表明的辞职理由为准,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一、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学习新婚姻法 房产。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三、 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四、 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五、 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六、 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 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

      注意,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是对原来立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追溯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1年前。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附法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