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二手车交易规》,委托拍卖人北京盘龙拍卖有限公司,对委托拍卖标的车辆 (牌照号) 进行公开拍卖,并达成如下协议:
拍卖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2、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标的物车辆保留价应在合法评估后,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移交给拍卖人。组织拍卖时间约定为2006年10月29日。
六、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应向委托人收取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委托人: 签字: (签章) 电话: 拍卖人: 签字: (签章)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