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

时间:2012-01-03 05:53来源:陕西关中憨壮男 作者:冯平 中国法律网

专利许可证纠纷的管辖权
【案情介绍】
原告于1994年10月24日申请的“便条夹子”,于2001年5月3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5。2002年6月,原告发现由被告万

通新世界商城经营的北京市万通新世界商品交易市场和被告××市文化用品公司经营的××市日用工业品批发交易市场销售侵犯上述的

便条夹子产品,该产品为被告远生公司生产,其上印有“远生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标有“Yuansheng”注册商标。将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进

行对比可发现,侵权产品包括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8、独立权利要求9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原告认为,被告远生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

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告万通新世界商城和北京文化用品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原告就此诉至

人民法院
法院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市文化用品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远生公司被控侵权行为地和

住所地均在××省××市北京工业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省××市中级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
【问题】
1.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地?
2.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管辖权?
【评注】
1、关于侵权行为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

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

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之一的××市文化用品公司经营的××市日用工业品批发交易市场是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者,××市是渉案专利产品销售行为的

实施地,根据以上法条的认定,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而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市文化用

品公司作为被告,糖尿病如何食疗。也可以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关于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

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

法院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之一远生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起诉的另外两个被告万通新世界商城和××市文化用品

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也就是说,是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因此,渉案专利产品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人民法

院均有管辖权。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起诉。因此,原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有关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