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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瘦肉精事件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2-01-03 06:38来源:木甫 作者:冰雪如画 中国法律网

社会责任。”虽然这两个条文看上去没有设定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但从级别较高的法律层面上确定公司的社会责任,还是有积极的意义,比如为今后的具体立法设定上位法的法律依据。从中可获得较多的信息:首先,社会责任条款要求公司遵守两种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一般情况下,简易劳动合同范本。用法律来规定道德内容是一种荒唐无稽的现象,甚至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但是对于公司法来说,由于公司作为控制一定(甚至大部分)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市场主体,其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面、广泛的,而且公司在市场经济中行使经营权具有相当的自由度,不可能做到全方位监管,因此对于公司附加特别的道德规制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但是光凭这样一个条款,法律仍然显得没有“牙齿”。其次,政府监督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对政府监督的欠缺比较严重。再次,公众监督需要有宽裕的空间来实现,我们作为公众有哪些办法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不能依靠口号式的法律语言,而要有配套实施细则。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而应是一种可以具体追求的法律责任。笔者暂归纳以下几点可资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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