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溴酸钾的致癌危害性

时间:2012-01-06 00:49来源:毛毛雨咪 作者:起点终点 中国法律网
自1914年溴酸钾初次在美国用于面包烘焙以来,迄今已有90年历史在没有任何因使用溴酸钾而危害健康的报告公布以,由于成本低廉,溴酸钾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

过去人们直认,当各烘焙条件得到正确控制,溴酸钾将转化成惰性的、无害的溴化物。然而随着检测技术和设备的进步,日本的烘焙实验表明依然有50ppb的溴酸钾残留在焙烤后的面包中;英国检测的结果高达300ppb。1983年-1986年日本通过长期毒性/致癌性实验表明:溴酸钾在实验条件下对鼠有致癌作用。其后的项研究证实了日本的实验结果,表明溴酸钾是一种毒害基因的致癌物质,可导致动物的肾脏、甲状腺及其他组织发生癌变。

溴酸钾已被多国家禁用

1992年,在FAO/WHO(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业委员会(JECFA)的第39号报告中指出,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是不恰当的,并且撤消了先前自1989年以来60ppm的添加限量,婚姻。个添加量是根据溴酸钾残留物的最低检出限而决定的。

1990年4月1日,欧洲食品统一立法运动致使英国开始禁用溴酸钾,如今欧盟所有成员国都禁用溴酸钾。

1992年2月,加拿大焙烤委员会建议其成员国主动停用澳酸钾,1994年6月溴酸钾被从面粉和面包中允许添加的配料名单中去除。

1991年美国焙烘业与FRO/WHO磋商后,自动将溴酸钾添加量从75ppm降至50ppm。

1998年美国烘焙业自动将溴酸钾使用量减为:面包30ppm,面包卷15ppm.

1999年8月澳大利亚开始禁止使用溴酸钾。

2001年11月溴酸钾于马来西亚得到禁止,同时在大部分南美国家也被禁用。东南亚的新加坡、泰国、我国、香港也禁止使用。

2005年7月1日中国全面禁止溴酸钾在面粉中使用。

FAO/WHO(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业委员会(JECFA)的第39号报告译文:

通过口服的长期的毒性/致癌性研究表明,溴酸钾会导致老鼠患肾细胞瘤,腹膜间皮瘤,以及甲状腺小囊泡细胞瘤并且使仓鼠肾细胞瘤发病率轻微上升。由这些研究以及通过活体及实验室的诱变试验结果可以得出,溴酸钾是一种致癌的有害物质。采用更敏感的试验方法得出的结果已经证实,即使溴酸钾以可接受的允许剂量用于面粉的处理时,面包中仍然存在着溴酸钾。对比一下糖尿病食疗方

基于以上发现,委员会认为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是不当的,同时决定撤消以前允许的限量水平。这份报告发布以后,一些国家作出了反应,主动禁止了溴酸钾的使用。1995年该委员会的第44号报告仍持相同的立场,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103/69660.html。暂时未发现新的毒害据。

从此自1999年8月起,溴酸盐在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被禁止使用,马来西亚于2000年11月开始禁止使用溴酸盐。在南美的大部分国家,溴酸盐也被禁止使用,这些国家包括巴西、阿根廷、智利、乌拉圭、玻利维亚、委内瑞拉(2001年3月)和哥伦比亚。溴酸盐在秘鲁和厄瓜多尔仍被允许使用,允许的限量分别是75和25ppm。目前溴酸钾在中国也被允许使用,其限量是30ppm,但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日本有着与中国相似的法规和允许使用量,并且在2000年规定:在终产品完成之前溴酸盐必须被分解或去除。同样在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溴酸钾仍被允许使用。

考虑到美国烘焙业协会(ABA)立场,食品添加剂联合专业委员会(JECFA)曾经提出重新审议溴酸钾的议题,前提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在面包中溴酸钾的残留量低于5ppb,也即低于目前最先进的检测技术的最低检出限量的话,他们将愿意重新考虑其立场。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