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程序中调查令制度的运用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1/05 推荐执行法律师: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是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针对这种情况,许多法院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创造性地建立了执行调查令制度。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使执行法官从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下面笔者对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意义、依据、效力、操作及配套措施作一初步阐述。 一、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建立的意义 所谓的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具有如下意义: 1、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执行调查令是执行法院依据司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向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的提交证据的命令,而并非站在申请执行人的立场上为完成其调查取证责任而提供的帮助。因此,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执行法官避免向知情案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确保执行法官的中立地位,保障司法公正。另外,执行调查令制度实施后,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应该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确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时,不会再产生误解,提高了人民法院公信度。 2、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虽然法律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调查取证上受到诸多限制,造成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这就使法院担负了过多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影响了办案效率。调查令制度的建立,购房须知。使执行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3、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民商事交易活动也日见频繁,其中的纠纷亦日益增多。当事人对这些纠纷往往通过公力救济手段予以解决。体现在执行中,执行收案的大幅度增加,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加大。而通过执行调查令制度,可解决如财产线索的调查等工作,避免了无谓地耗费属于公共资源的执行精力,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执行调查令制度的理论依据 1、申请执行人负有的举证义务是执行调查令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也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也是当然适用的。 强制执行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要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即提供执行依据以外,还必须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以及明确的执行标的。 因此,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偿债义务又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若能主张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则其必须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何财产可供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推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绝采取执行措施。这就为申请执行人聘请律师,并由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提供了前提条件。 2、律师工作性质的两重性是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内在要求。律师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的执业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开始的,代表委托人利益的特性,决定了律师不应享有公权力,其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然而,就社会整体公正来讲,律师的存在,又是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它的执业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为个体服务,另一方面又是为社会服务。我不知道杭州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要实现律师执业的两重性,就必须赋予律师调查权以国家强制力。为此,笔者认为:解决律师执业个体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矛盾,使律师调查权落到实处,更好地促进律师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在现代立法体制下,可以采取律师调查权从权力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转授取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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