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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时间:2012-01-13 07:26来源:朝花夕拾 作者:考试是一门科学 中国法律网

[摘 要]如何理解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第三人,是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不断争议的问题。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采用的立法模式和船舶所有权与登记的关系,听听婚姻。提出了未登记的所有权也应保护和“第三人”不包括侵权人的观点。[关键词] 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对抗主义,第三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是,船舶的买受人取得船舶后,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并不是实际的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遭受侵害或侵占,对实际所有人遭受的损失,法律是否应予保护?我国海事司法界目前的通常做法是,婚姻法规。依据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确定所有人,只有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诉讼权利;没有登记的所有人,其所有权不能对抗买卖合同当事方以外的第三人,因而不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将登记的效力绝对化,对“第三人”的理解扩大化,不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由于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规定比较简单,如果孤立的理解条文,不管如何解释,都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笔者试图从物权法的角度,从研究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模式入手,探讨船舶所有权与登记的关系;通过分析“登记效力绝对化”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谈谈如何界定“第三人”;通过分析登记的效力,谈谈如何看待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笔者才疏学浅,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的物权法正处于立法讨论阶段。[1]我国的物权变动将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法学界尚有不同意见,[2]但对船舶物权而言,绝大多数专家主张仍应采用《海商法》规定的模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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