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较多,主要是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被限制或者剥夺分配权利而产生纠纷,以及因分配的数额差异巨大而发生争议。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均只对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计算标准等进行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土地补偿费如何在征地农民之间合理分配,新婚姻法结婚年龄。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可供操作的实施办法。因此,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当前亟须建立一套较为成熟、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模式。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现有模式 实践中,土地补偿费一般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到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由其自主分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分配的随意性较大,分配结果呈现很大差异,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模式: (一)平均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按照人头平均进行分配。其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不公平之处在于:“征不征一个样”,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被征收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相同的土地补偿费,只在安置补助费上作区分;“有无承包地一个样”,即因出生、结婚等原因刚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取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相同的补偿费;“有地无户口不分”,即户口迁入小城镇但按法律规定未放弃承包地而仍继续承包经营的人员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导致承包地被征收后不能获得分文补偿。由此易产生纠纷。 (二)征谁补谁 土地补偿费只分配给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分配。此模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大量土地被征收,且因土地肥瘦不等实行“以产定亩”的地方,易产生较大矛盾和纠纷。一是我国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承包期内,会有部分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未实际取得承包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该部分未分得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权利主体,有权参与分配。若将该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排除在分配之外,势必剥夺了该部分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时,新增成员多的农户得到的人均土地补偿费与成员减少的农户相比会产生较大差异。二是“以产定亩”的合理性基础是农业经济,而在土地被征收作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土地的价值根本不在其地力肥瘦,而在于其承载功能,故当初依据“以产定亩”原则确定的土地分配面积已不再合理。 (三)分别补偿 土地补偿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分配,另一部分在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配。此种方式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同时在划分数额时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承包经营权人往往利用人数优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导致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形式上参与了分配,但只是象征性地分得少量土地补偿费,往往导致纠纷。 二、建立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模式 土地补偿费的本质是土地的变价物,既然集体土地的权属结构被设计为双层构造,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派生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土地补偿费应从观念上区分为两部分内容: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费用;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费用。 (一)对现有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