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韩寒大战方舟子 法律人士解读纷争

时间:2012-02-09 21:17来源:钱玉兰 作者:哒哒蓝嫣 中国法律网

    韩寒大战方舟子 法律人士解读纷争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07 推荐刑法律师中国法律网频道关注韩寒与方舟子的口水之战,为您报道最新进展。 我们的法律将如何裁判这场纷争?起诉名誉侵权,韩寒的究竟有多大胜算?这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条途径,但它不是追求真理的方式。一个人的名誉不是谁想毁就可以毁的,因为,那根看不见的

    中国法律网频道关注韩寒与方舟子的口水之战,为您报道最新进展。

    我们的法律将如何裁判这场纷争?名誉侵权,韩寒的究竟有多大胜算?这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条途径,但它不是追求真理的方式。一个人的名誉不是谁想毁就可以毁的,因为,那根看不见的人格“红线”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打官司也不是必须要有输赢的,和解其实是最好的法律结果,不是吗?也许这会是一场双赢的官司,说不定还会是一次文化的繁荣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韩方之诉逐本溯源,起于IT界人士麦田质疑韩寒文章有人“代笔”,这本是一件极平常极普通的事情,面对别人的质疑,作出可信的解释即可,如其继续作“莫须有”的纠缠,保持沉默或不理会就是了!可谁叫韩寒是上过美国时代周刊的网络名博主和作家呢,宽容对待无端指责偏偏不是他的性格。面对韩寒的较真,麦田先生一看遇上了一个喜欢“绊脚”的人,赶紧以“证据不足”向韩道歉。可这个时候,风浪已起,另一个喜欢较真的人涉足了这场争执,他就是留学归来的学术“打假英雄”、新语丝网站创办人方舟子,他同时还是《中国青年报》、《新华每日电讯》和《经济观察报》的专栏作者,也是一个有身份的闻名人物。他的质疑甚至比前人更加厉害,于是,在两位有影响的作家之间,一场最现代的博文大战开始了,数十家网站跟进炒作之下,一场不能不了了之的诉讼拉开了序幕!这是一场名誉之争,也是一场文化之争,目前已成为法律之争!

      如何认定名誉侵权?1993年8月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方舟子出于一个职业打假人士的敏感和认真,以公开的关于韩寒的网络资料为依据,撰写数篇博客文章对韩寒的作品进行评论分析,并认为韩寒的部分文章有“代笔”之嫌!这样的个人质疑由于媒体的介入而成为一种公共质疑,看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1/1216/59105.html。方的分析、怀疑和批评行为,究竟是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还是名誉侵权?网络质疑的侵权红线在什么地方?有没有限度?名誉损失如何界定?这可不同于普通侵权案件,打官司凭证据,韩寒要提供可信而又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方舟子“恶意”侮辱或诽谤侵权肯定是一件难事,证据不足便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他在今天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似乎很自信,认为自己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其最有力的事证据就是那些幸运保留下来的手稿、书信,甚至还有一些。但对于损失,从2000到10万,他自己也拿不准。索赔太少,有被认为是一场儿戏或娱乐炒作的可能,而十万也似乎是随意确定的标的,没什么证据可以支持。是呵,名誉损失不像人民币,确实是难以估量的!

      而似乎对官司的输赢不感兴趣,但表示会积极应诉,因为他是一个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人,他自认为法院的裁判不是确定是否“代笔“的标准。官司赢了就能说明没有“代笔”,而输了就会停止质疑?我想,恐怕有很多人不会这么认为吧。法律是否是判定代笔的标准确实值得商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客观地说,法律并不能为这世界上所有的纠纷作出最公正、最公平的裁判,因为它很多时候是滞后于现实的,所以它也有可能无法找到那根区别“一般质疑”与“名誉侵权”的红线!

      韩寒说,文学创作是一件很有尊严的事,而被指抄袭或“代笔”对他而言是最大的打击。但他那里知道,领导秘书为领导代笔的著作,权属其实是属于领导的,这一点最高法有明确的。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从这点意义上说,“代笔”与否对韩寒的著作权可能没有多大影响,是你的,终久会是你的,别那么经不起诽难!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