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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辉群律师

时间:2012-02-18 17:41来源:华仔 作者:翼子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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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作者:崔辉群 时间:2010-10-30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吕奎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围绕着争议焦点,结合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对王敏芬的伤砍行为也为故意杀人行为错误。
首先,从被告人吕奎供述看,其认罪态度是非常诚恳的,在其每次的供述中均一致称其伤击王敏芬,是为了索取他们之间结算条据,并不想杀害她。其次,从击打的部位看,不仅有王敏芬的头部,也有胳膊和腿部。由此也可印证吕奎所称的不想杀害王敏芬供述是可信的。再次,吕奎停止击打,王敏芬并没有昏迷,还在挣扎反抗。如果吕奎存在杀人故意,在他认为王敏芬丈夫被他杀死的情况下,他对王敏芬击打不会罢手的,直到他认为王敏芬死亡为止。
公诉机关以既然对徐惠庆有杀人故意,就推断吕奎对王敏芬也存在杀人故意,显然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吕奎只所以要杀害徐惠庆,是因为他认为徐是老板,参与了逼其搬家的行为,是真正主谋者。再加上,他认为徐仗着有钱,平常看不起工人,所以才杀死徐的心态。而对王被告人并没有这种仇恨,他不会基于此要杀害王。
公诉机关又以被告人在认为已杀死了徐惠庆,即使取得结算条据,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认为吕奎索要结算条据是借口,其目的就是去杀害王敏芬,这种推断更是武断。有无诉讼必要,作为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被告人,并不懂。事实上婚姻。其实,结算条据所反映是被告人与石料厂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徐是否被害并没有关系。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徐死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因此吕奎索要结算条据很有必要的。结算条据同时也可以证明石料厂违约。
二、本案发生的原因
1、当然吕奎对本案发生有不可推卸责任,但本案的被害人徐惠庆及案外人陈不李也有很大的责任。本案的诱因是,由于吕奎的五个孩子在厂里住不安全,徐惠庆和陈小李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让吕奎的妻子和孩子(为了论述的方便,暂这样称。)搬出厂子。这本无可厚非,但其行为方式和语言确实不太合适。首先,不应该采取违约的方式赶被告人及家人。特别是,在违约时又不支付违约金,更是不合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皖江同济石料厂是签有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中途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正是由于石料厂中途解除合同和不支付违约金,才是诱发本案的根本原因。其次,被害人及陈小李催得太急,逼得太紧,不给被告人搬家时间,让其手不及,也是吕奎想不开一个重要原因。第三,在争吵中,陈小李拽被告人,更是火上浇油。第四,作为老板地位的被害人,平常对雇员关心不够,也是个本案发生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被告人在供述中,不止一次提到,陈老板很有钱,平常看不起他,所以,他是越打越来气。就想置被害人于死地。
2、本案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我国法律制度上原因,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的法律对农民工救济制度不够完善。被告人吕奎与雇主发生纠纷后,也尝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但由于法律救济制度设上计缺陷,吕奎不能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使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才使他走向极端,采取违法手段解决问题。
三、吕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对此公诉机关当庭认可,不再赘述。
四、本案如何量刑
对于杀人罪,本案虽然造成被害人重伤,并且也非常严重,但必定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相比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情节轻得多。
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该情节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量刑时必须考虑。
另外,本案必定是因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是因劳动生产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无大矛盾。其性质类似于邻里纠纷。量刑时,对此也应考虑。
再次,本案的发生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人(上已论述)。
再再次,被告人也是初犯、偶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杀人罪给予十年量刑最为恰当。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 崔辉群
2010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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